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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推销指的是对外国产品在本国市场上的推销所采纳的办法。我国的反推销立法阅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进程。我国的反推销立法与实践应该分为两大阶段,以1997年为分水岭。反推销对推销的外国产品,除了征收一般进口税外,经过增收相关的“反推销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
推销是出口厂商在世界市场上,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出售产品,对进口国的某些工业形成严重危害或严重要挟的行为。
依据《反推销协议》规则,在悉数征收条件都已满意的情况下是否要征收反推销税,以及征收反推销税的数额是否按推销幅度的悉数或许小于推销幅度,均由进口成员当局决议。
为了防止国家随意建议反推销,WTO出台了《反推销协议》,协议规则,对推销产品征收反推销税一定要契合三个门槛:确认存在推销的施行;确认对国内工业形成了本质危害或要挟,或对树立国内相关工业形成本质阻止;确认推销和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