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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体育压注:事故案例:惨烈!电炉爆炸企业“第一责任人”被处理!2022年安全月主题

发布时间:2024-05-04 02:54:39来源:火狐体育注册登陆 作者:火狐体育app苹果人气:1

  原标题:事故案例:惨烈!电炉爆炸,企业“第一责任人”被处理!2022年安全月主题............

  2021年5月10日晚19时40分许,县前卫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一起熔炉爆炸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联合公安局、经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红椿镇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查,查看生产经营单位和作业人员相关证照、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等有关的资料,询问证人,提取生产设备技术资料和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解决的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明显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余*安全意识淡薄,冒险操作擅自改装的生产设备,致使电熔炉1#加热石墨电极对超过安全距离的氧枪放电并将水套夹层击穿,大量冷却水进入熔液内部后被迅速加热气化引发爆炸,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一、公司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没有编制科学、操作性较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定期组织全员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三、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无章可循,管理混乱;

  四、没有认真开展全员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未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员工不清楚岗位危险部位和事故应急防范措施;

  五是没有认真落实危险作业教育培训、告知交底、危险作业审批,监管监护等要求,危险作业现场失管失控。

  2.县前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权*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彻底、教育培训不到位,应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对黄权*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县前卫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人)侯天*未严格遵循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自己负责销售,将生产任务交由余*后,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闻不问、放任自流,应对本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对侯天*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021年5月10日晚19时40分许,县前卫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一起熔炉爆炸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联合公安局、经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红椿镇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查,查看生产经营单位和作业人员相关证照、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等有关的资料,询问证人,提取生产设备技术资料和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解决的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明显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的最终结果报告如下:

  县前卫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县红椿镇纪家沟村,于2009年5月19日在县注册登记,注册资本5000万,公司法人代表黄权*,实际控制人(负责人)侯天*。公司占地250亩,是一家电熔耐火材料生产加工公司,基本的产品为玻璃和陶瓷生产窑炉用电熔锆刚玉。

  该公司生产厂区分为电炉车间、冷加工车间和成品库车间,各车间生产工艺流程如下:

  1.电炉车间:一是加料过程:将氧化铝、锆英砂、纯碱、脱硅锆等原料配比后通过皮带输送进电熔炉(该过程耗时大约10分钟);二是熔化过程:将380V三相电经变压后成为330V、11000A的强电流,通过3个石墨电极对物料放电加温至2150℃成为锆刚玉熔液(该过程耗时大约80分钟);三是精炼过程:通过330V、6000A的强电流对锆刚玉熔液加热保温在2000℃,氧枪插入锆刚玉熔液持续吹入纯氧去除杂质(该过程耗时大约20分钟);四是浇铸过程:将精炼好的锆刚玉熔液倒入模具,利用负压设备抽真空(消除锆刚玉内部气泡),然后自然冷却定型(需时7-15天)。

  引发事故的电熔炉是电炉车间的主要设备,拥有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ZL021477736),由河南前卫实业有限公司(为县前卫实业有限公司母公司)下属机修厂在县前卫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现场制造组装而成,河南前卫实业有限公司未提供设备的合格证明材料。

  该电熔炉结构为上宽下窄漏斗形,炉内有3根石墨电极,3根石墨电极材料、长度、直径完全相同,构成等边三角形,由炉顶垂直插入炉内。380V三相电经变压后,成为330V、6000A--11000A的强电流,通过1#、2#、3#石墨电极对锆刚玉配料进行放电加热。氧枪从2#、3#石墨电极正中通过,以21度的倾斜角度向1#石墨电极方向插入,技术方面的要求氧枪顶端最终应处于1#、2#、3#石墨电极构成的等边三角形中心点。经过电极放电加热后的锆刚玉熔液温度超过2000℃,而钢铁的熔点为1500℃,于是由钢铁焊接成的电熔炉炉体和氧枪都被设计加工成了夹层,利用型号为100-65-200A水泵抽动冷却水在夹层中循环降温以此保护设备。

  2018年,县前卫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余*指挥机修工唐运新对电熔炉的氧枪底座限位卡做调整。2020年,余*又擅自要求唐运新对氧枪进行了加长焊接。经测量,事故发生后的氧枪长度比出厂时长了20厘米,使得氧枪尖端与1#加热电极间距过近,导致1#加热电极放电产生的电弧将氧枪击穿,氧枪夹层里的冷却水大量进入高温锆刚玉熔液内气化引发爆炸。

  死者,余*,男,现年39岁,住陕西省县红椿镇盘龙村,生前为县前卫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

  事故发生在县前卫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厂区内电炉车间的电熔炉操作平台上。2021年5月9日下午,公司负责人侯天*安排分管生产负责人余*召集工人,准备5月10日开始生产。2021年5月10日早上5点30分开始,余*、生产班长刘国*和司炉工方绍*3个人开始操作电熔炉进行加料、熔化、精炼和浇铸作业。

  当天晚上19时30分左右,正在进行第5炉精炼吹氧时,加热电极放电产生的电弧将氧枪击出20厘米长的一条切口,致使氧枪夹层里的带压力冷却水大量进入锆刚玉熔液内形成“水包”,随后被高温熔液迅速加热气化膨胀,开始发出爆破声并有少量熔液喷溅。这时在3层平台操作的3人按分工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司炉工方绍*按处理程序关上了氧枪冷却水进水阀门,余*在电流操作室关掉了高压电并操作升降机试图从炉体内提出氧枪,但氧枪此时被卡住无法提起。3人采取了以上措施后,便等待熔液温度降低后再进行下一步处理,同时从3层控制平台先后下到2层平台继续观察炉体情况。

  约19时40分许,锆刚玉熔液内的大量冷却水被高温熔液持续加热气化膨胀到达极限后突然发生剧烈爆炸,将约2吨重的炉盖掀起落在2米外的地面,大量熔液爆炸喷出,爆炸冲击波将站在2层平台西侧的余*推至地面。烟雾散去后,刘国*和方绍*发现了瘫坐在炉体西侧地面上的余*,此时余*身上衣物已全部烧光,腹部有深度创伤,肠子从伤口流出。

  刘国*和方绍*招呼其他工人合力将余*抬出车间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因电熔炉爆炸事故引起了全厂停电,致使厂区电动大门没办法打开。工人们找来发电机发电才将大门启动打开后,由公司皮卡车将余*往县城方向送,在向阳镇江河村转至县急救中心的急救车上。送至县中医院简易地处理后,后在送往安康市急救的过程中,余*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红椿镇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汇报了事故有关情况,县前卫实业有限公司也迅速开展了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事故未造成其他负面影响。

  余*安全意识淡薄,冒险操作擅自改装的生产设备,致使电熔炉1#加热石墨电极对超过安全距离的氧枪放电并将水套夹层击穿,大量冷却水进入熔液内部后被迅速加热气化引发爆炸,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县前卫实业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公司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二是没有编制科学、操作性较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定期组织全员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三是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无章可循,管理混乱;四是没有认真开展全员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未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员工不清楚岗位危险部位和事故应急防范措施;五是没有认真落实危险作业教育培训、告知交底、危险作业审批,监管监护等要求,危险作业现场失管失控。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因工人擅自改装生产设备导致的气化爆炸,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县前卫实业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危险作业管控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县前卫实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三十万元。

  1.县前卫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余*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改造生产设备,冒险作业直接引发事故发生,应对本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余*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2.县前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权*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彻底、教育培训不到位,应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对黄权*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县前卫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人)侯天*未严格遵循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自己负责销售,将生产任务交由余*后,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闻不问、放任自流,应对本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对侯天*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该起事故充分暴露出县前卫实业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诸多明显问题,教训十分深刻。为了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扎实落实省市安全管理和三年专项行动要求,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夯实监管责任,消除各类隐患,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单位的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县前卫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产整改,对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下达的安全指令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隐患整改和隐患自查自纠。整改到位后,将整改结果报红椿镇人民政府初验签字,再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经贸局。经以上4个单位全部验收签字后,再由行业主管部门县经贸局下达正式复工批复方可恢复生产。

  1.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前卫实业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全面掌握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立即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迅速构建起安全生产“十项制度、两个能力”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完整并落实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设备必须要有安全保障,严格做到设备不安全绝对不生产;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预防事故再次发生。

  2.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公司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专项安全学习和岗位培训,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职责和持证上岗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水平。

  3.必须加大特种设备管理力度。县前卫实业有限公司必须要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特种设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建立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各类型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叉车等特定种类设备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执证上岗;公司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时限等要求,定期由法定机构检验、校验合格后方可依法依规使用。

  (二)县经贸局作为工贸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次事故举一反三,认真履行“三管三必须”规定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责。立即对县前卫实业有限公司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照程序通知供电部门对该公司停止生产用电供应。

  组织事故单位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向广大职工通报该起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加大行业安全管理力度,定期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好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升自主管理能力。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为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要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隐患,对事故企业的特种设备进行一次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涉及特种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发生因特种设备引发的恶性事故。

  (四)红椿镇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整治,监督辖区内各企业严格执行相关管理部门下达的行政管理指令,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日前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文件指出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2022年安全生产月主题是“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6月16日为全国安全宣传咨询日。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底是谁?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同时,在第二十一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七项职责,一是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是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是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

  对公司制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

  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行政“一把手”。

  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

  实际控制人,通常指虽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背后往往另有实际控制人,他们对企业的重大事项有最终的决策权。

  其他负责人是指主要负责人以外的有关负责人员,比如生产经营单位一把手以外的副职等人员。

  1、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例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那么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是主要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他不负责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集团董事长,而是总经理或者其他人。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3、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导责任的决策人。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全面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4、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是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必须要由“一把手”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负全面责任。

  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就是要突出和强调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其他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全面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还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不仅是对本单位的责任,也是对社会的责任。

  按照本法第21条和第23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职责包括: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主要负责人因不履行上述职责或者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月1日起,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全员安全责任制,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或间接影响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这次修改新增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那么究竟如何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从第一责任人、全员岗位、安全防控、基础管理、应急处置等5个方面列出全面清单,请各企业结合实际参照落实: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亲自推动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经常深入一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每年至少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职工、股东监督。加强对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必须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和许可,符合法律和法规、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时主动获取并严格执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及工艺,及时淘汰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及工艺。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或发生事故可能影响公众安全健康的高危行业企业,应建立与公众沟通的交流机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高危行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整治、设备维修保养、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保险、应急演练、事故救援等安全生产支出。高危行业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其他企业应积极投保。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积极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标准化创建等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例会、例检、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确保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工作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要求,实现安全行为规范化。

  企业应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内容,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制定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细化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的生产车间、班组、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文化阵地向一线班组和工作现场延伸,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培训规定要求,采取“送出去学、请进来教”等形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并记入教育培训考核档案。高危行业企业应抓好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新上岗员工安全技能培训、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等。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培训,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使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特种岗位作业的专业技能,使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具备一线岗位安全管理的知识和能力,使一线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企业应每年组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员工收入、晋级等挂钩,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主动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全面辨识、动态更新、严格管控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并依据事故发生概率和可能后果,按照有关标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安全管控措施,逐一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确保风险可控。

  企业应牢固树立“隐患无处不在、成绩每天归零”的意识,视隐患为事故,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隐患排查机制和清单管理、动态更新、闭环整改的动态调整机制,持续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动态排查出来以及政府主管部门通知整改的安全隐患,应逐条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并激励员工主动排查、发现举报事故隐患。自身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检测和隐患排查治理。

  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网。对具有较大或以上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应建立运行、巡检、维修、保养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事故应急处置卡,配备消防、防雷、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做体检式安全评估,确保始终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企业应加强对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登高,设备大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油罐清洗、临时用电、涂装、危险品装卸,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建设概算,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高危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合格不得施工建设,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部分早期建设运行、未进行安全设计审核和验收的企业,应请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和设计,并按要求进行补充建设,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企业应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定期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和更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如实记录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企业工会应加强监督检查,贯彻实施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工会劳动保护队伍。

  企业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企业复工复产前,应严格依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组织对生产系统特别是管道、阀门、仪表等机械设备,通风除尘、污水处理等处理设施,应急报警、放射防护、防雷防爆装置等保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方可复工使用。

  企业应积极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建立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并接入政府监管部门信息管理平台。加快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实现精细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从源头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化工生产企业应建成集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息、企业安全风险分区信息、生产人员在岗在位信息以及企业生产全流程管理信息等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风险隐患“一表清、一网控、一体防”。

  企业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及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与本企业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装备等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实战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训练,使各级各类人员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熟记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要点,熟练操作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装备,提高现场应急救援能力。

  企业应严格遵守事故报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报告时限、内容、方式、对象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不得瞒报、漏报、谎报、迟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应按规定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企业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检查。重视加强对轻微事故、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缘由分析,研究落实预防改进措施,防范人员受伤或死亡和有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建立事故信息共享机制,针对同行业、本地区发生的典型事故,及时组织学习反思、警示教育和自查自纠,有效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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