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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体育压注: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分决议书 连环行罚字〔2022〕14-1号

发布时间:2024-05-04 06:46:38来源:火狐体育注册登陆 作者:火狐体育app苹果人气:1

  当事人陈金梅(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通过查询取证,现已查看完结。

  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9月17日、11月5日、11月9日对连云港市龙士铭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进行查询,发现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造项目环境影响陈说表,于2020年3月开工建造钢化玻璃制作项目,2020年6月主体出产设备已根本建成并投入出产至2021年9月13日现场查看时,建有全主动玻璃切开机、全主动玻璃磨边机、玻璃清洗机、水平式玻璃钢化炉等设备,厂房内有很多原料及产品。危废库房及二级活性炭吸附设备没有建造,钢化玻璃制作项目需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未经检验。

  当事人为连云港市龙士铭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对钢化玻璃制作项目担任。

  1、2021年9月13日由当事人供给的连云港市龙士铭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能够证明违法主体;

  2、2021年9月13日由当事人供给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3、2021年9月13日由连云港市龙士铭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盖章并由当事人签字承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认书》1份,能够证明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4、由当事人签字承认的我局法律人员于2021年9月13日对连云港市龙士铭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查看时做的《现场查看(勘测)笔录》1份,能够证明存在的违法现实;

  5、由当事人签字承认的我局法律人员于2021年9月13日、9月17日、11月9日对连云港市龙士铭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查看时做的《查询询问笔录》3份,能够证明存在的违法现实;

  6、我局法律人员于2021年11月5日在连云港市公证处公证员见证下,对连云港市龙士铭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查看时做的《现场查看(勘测)笔录》一份,能够证明存在的违法现实;

  7、由当事人签字承认的我局法律人员于2021年9月13日在连云港市龙士铭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查看时现场拍照的相片4张,能够证明存在的违法现实;

  8、我局法律人员于2021年11月5日在连云港市公证处公证员见证下,在连云港市龙士铭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查看时现场拍照的相片9张,能够证明存在的违法现实;

  9、我局法律人员于2021年9月13日、9月17日、11月5日、11月9日在连云港市龙士铭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现场查看时法律记载仪视频光盘9张,能够证明存在的违法现实;

  10、2021年11月5日由连云港市公证处供给的公证员执业证复印件2份,能够证明公证人员身份信息;

  11、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批阅局供给的2021年建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阅登记表、连云港市龙士铭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钢化玻璃制作项目建造项目环境影响陈说表、房子租借合同、企业环保信誉许诺表复印件各一份,能够证明连云港市龙士铭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钢化玻璃制作项目环评批阅手续处理状况;

  12、2021年9月16日由当事人供给的连云港市龙士铭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出资项目存案证,能够证明连云港市龙士铭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钢化玻璃制作项目存案总出资额。

  13、我局法律人员供给的《建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节选)复印件一份,能够证明连云港市龙士铭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钢化玻璃制作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陈说表。

  上述现实违背了《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则,构成“钢化玻璃制作项目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未建成、未经检验,建造项目即投入出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担任该项意图建造、出产等作业,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

  2021年11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邮递送达了《行政处分事前(听证)奉告书》(连环行罚告字〔2021〕501),奉告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及现实、理由和处分依据,并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说、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7日签收。

  2021年11月2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听证请求。2021年12月21日,我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如下定见:1. 连云港市龙士铭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钢化玻璃制作项意图中空玻璃出产设备已出让给连云港妙升亿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现在只做单面玻璃产品的切开、打磨、电加热作业,依据《建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不需求处理环评陈说表。2.2021年9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作业人员对连云港市龙士铭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进行了查看,没有阐明查看的意图和含义,当事人认为仅仅对出产环境的查看,并没有问清缘由即在法律人员的要求下在笔录上签了字,法律过程中不规范。将2021年9月13日的查询笔录作为拟处分依据,当事人认为是不公平的。3.连云港市龙士铭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现在法定代表人为吴*梅,改变时刻为2021年11月9日,尚在案子查询时刻,市生态环境局查询不规范,未尽到查询职责,拟作出的处分不合法。4.连云港市龙士铭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钢化玻璃制作项目实践出资额只要100多万元,而处分以存案1000万作为处分依据,罚款过重。

  1.2021年9月13日我局现场查看时,当事人作为连云港市龙士铭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陈说了该公司钢化玻璃制作项目建造的首要出产设备(包括主动玻璃切开机、全主动磨边机、玻璃清洗机、水平钢化炉、全主动中空玻璃设备各一台)及出产状况,并在当天的现场查看(勘测)笔录、查询询问笔录及依据相片进步行签字承认。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中空玻璃出产设备已出让给连云港妙升亿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定见不予认可。依据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批阅局供给的连云港市龙士铭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报批的钢化玻璃制作项目建造项目环境影响陈说表显现,钢化玻璃制作项目中包括中空玻璃出产设备,且设备类型数量与2021年9月13日我局现场查看时共同。依据《建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国民经济职业分类》(GB/T 4754—2017),连云港市龙士铭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钢化玻璃制作项目归于特种玻璃制作,需求处理环评陈说表。

  2.我局在2021年9月13日现场查询时,现已奉告了当事人环境法律人员身份并出示了法律证件,奉告了逃避等事宜,阐明晰来意,并均在当日的笔录进步行了具体记载,当事人均签字承认不请求逃避,并在最终签署承确定见“以上内容已阅无误,状况现实”,为当事人线日的《现场查看(勘测)笔录》《查询询问笔录》能够作为处分依据运用。

  3.2021年9月13日我局现场查看时,当事人清晰表明其担任连云港市龙士铭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钢化玻璃制作项意图建造、出产等方面作业。经我局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当事人代表连云港市龙士铭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场监督管理局请求法定代表人名字改变,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为2021年11月9日,发照日期为2021年11月16日。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查询时,当事人清晰表明自己是连云港市龙士铭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在当日的查询询问笔录上签字承认,在查询过程中当事人并未照实反映法定代表人改变的状况。连云港市龙士铭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改变并不影响对当事人环境违法现实的确定。

  4.当事人供给的连云港市龙士铭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江苏省出资项目存案证》(存案证号:连行审备〔2020〕2号)载明钢化玻璃制作项目建造的首要出产设备全主动玻璃上架机、全主动玻璃切开机、卧式玻璃清洗机、全主动卧式玻璃四边直角磨边机、玻璃钢化设备、中空出产线等设备,存案总出资额为1000万元。依据《关于生态环境法律中建造项目“总出资额”确定问题的辅导定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第三条之规则,能够依据存案的项目总出资额确定。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钢化玻璃制作项目实践出资状况,我局2021年12月21日举行的听证会上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7日18:00前供给相关证明文件,后经屡次电线日,当事人仍未供给。

  综上,当事人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确凿充沛,适用法律精确,自在裁量恰当,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定见不予采用,仍保持原拟定处分。

  依据《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研讨,我局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裁量状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基准规则》表13-4 “对违法职责人员的裁量规范”,裁量起点:X=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5万/20万×100%=25%;1.形成环境危害结果程度:没有形成环境危害结果,裁量百分值为0%;2.片面情绪:一般过错,见依据9,裁量百分值为0%;3.职责主体: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见依据5、9、11,裁量百分值为2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0%+0%+20%+0%=20%。

  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 ×(1- X)] ×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5%+20%×(1-25%)]×20万元=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和《罚款决议与罚款收缴别离实施办法》的规则,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交纳罚款(算计)人民币捌万元(8万元),缴款成功7个作业日后,持本处分决议书原件和付出凭据,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最高不超越人民币捌万元(8万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分决议,能够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假如当事人逾期不请求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建造项目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有必要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产运用。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陈说书、环境影响陈说表的建造项目,其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出产或许运用;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出产或许运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背本条例规则,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未建成、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建造项目即投入出产或许运用,或许在环境保护设备检验中招摇撞骗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职责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许生态损坏的,责令中止出产或许运用,或许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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